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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论文

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司法认定
作者:王绍云 律师  时间:2019年04月11日
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  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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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上述规定可知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,要成立危险驾驶罪,必须是情节恶劣,否则,不能构成。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,不能认定为犯罪。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判例,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恶劣,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。
1、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。
在实践中,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一对一的形式,即两个人分别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,也可以是多人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相互追逐,竞相行驶。显而易见,多人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更为恶劣,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。因此,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行为,应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2、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。
行为人饮酒后,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均会下降,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。行为人为了寻求刺激,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具有较一般追逐竞驶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,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威胁,故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3、无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。
无证是指;1)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;2)被吊销驾驶资格的;3)超出准驾机动车范围的。
4、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。
非法改装的机动车,通常不符合安全标准,安全性能严重下降,不可控、不可预测的风险大大提高了。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严重威胁到交通参与人的人身安全,也严重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,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5、在车流量、人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。
在车流量、人流量大的道路上追逐竞驶,极易发生交通事故,引发交通秩序混乱,对公共安全危害更大,故应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6、以超过规定时速50%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。
行为人为寻求刺激,往往会超速行驶。追逐竞驶,再加上又超速50%行驶,必将导致危险性陡增,因此,应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7、驾驶伪造、变造、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,或者故意遮挡、无损、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。
驾驶上述机动车辆追逐竞驶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难以查实相关责任人,此种情形社会危害性大,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8、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群众恐慌的。
9、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,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。
10、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
司法实践复杂,各种情形难以穷尽只有具体情形具体分析。只要较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,动机更卑鄙恶劣,危害更大,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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